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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装协 | 关于印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的通知

中装协 | 关于印发《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上传:2025-08-09 浏览:28

中装协〔202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业协会,各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评比表彰工作部署,我会对《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2023版)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予以印发。

  附件: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业协会,各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有关评比表彰工作部署,我会对《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2023版)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现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2025年修订)予以印发。

  附件: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2025年8月5日

  附件: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
(2025年修订)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试行)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设计、施工水平,加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奖”)在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方面的引领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装饰奖是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质量奖。根据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相关评比表彰项目事项的通知》规定,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中装协”)组织实施。
  第二条 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手续及资料完备,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完美结合,工程质量和装饰装修效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装饰奖包括公共建筑装饰类、建筑幕墙类和住宅类。
  第四条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相关评比表彰项目事项的通知》规定,装饰奖活动周期为5年,评选总额为300项。装饰奖评选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择优推荐的基本原则。
  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可直接向中装协申报,由中装协统一组织评选;鼓励欠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申报装饰奖;装饰奖申报和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装饰奖申报范围:
  (一)公共建筑装饰类(含承建和参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且装饰面积不低于2000㎡。公共建筑装饰设计按细则要求执行。
  (二)建筑幕墙类(含承建和参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且幕墙面积不低于15000㎡,建筑幕墙面积应大于立面外围护结构面积的60%。建筑幕墙设计按细则要求执行。
  (三)住宅类: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家电和活动家具)且装饰面积不低于2000㎡。
  第六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且未发现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施工过程无质量和安全事故。境外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工程所在国(地区)的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且达到我国质量标准。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推行绿色建造和智能建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八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建筑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环境质量及节能的要求,提供的检测及复验报告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为申报单位自行设计或施工的项目且过程资料以申报单位的名义编写组卷。
  第十二条 多家单位参与申报的工程,施工规模最大的一家为承建单位,其余为参建单位。承建及参建单位均需单独填报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联合体承建的项目,可由其中负责建筑装饰施工的单位独立申报,但需提供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的书面材料,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装饰单位的名称、施工内容、造价及施工面积。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为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使用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招投标资料及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证明等必要文件。
  第十五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二)已申报过装饰奖而未评上的工程;
  (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依法处罚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第十六条 装饰奖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装饰奖申报范围和要求的工程项目,由申报单位统一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下载装饰奖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进行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并将所有申报资料报送中装协装饰奖办公室。
  (三)符合装饰奖申报条件的境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后直接报送中装协装饰奖办公室。
  第十七条 装饰奖的申报资料要求: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分为纸质版资料和电子版资料两部分,具体要求见工作通知。
  第十八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各申报单位将原件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包括初审、推荐、初评、复查和终评五个阶段。
  第二十条 中装协对通过初审推荐的项目开展初评工作,组织专家根据初评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逻辑性、工程质量及安全等基础情况进行审核并打分排序。对通过初评的工程,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复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场复查对资料原件、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意见,复查专家进行现场讲评并给予相关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境外工程由中装协专家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复查,申报单位须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装协设立终评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协会领导和5-7名行业资深专家组成。实行验评分离制度,终评委员会委员不参与当年项目的复查工作。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影像资料、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装饰工程,且同一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获奖项目的数量每次不超过2项。
  终评结果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及协会媒体上公示。

第五章 表彰

  第二十四条 中装协每5年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装饰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获奖证书;向荣获装饰奖的参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获奖工程的参建单位可向中装协申请颁发装饰奖奖杯作为纪念。获奖名单将以项目名称为单位公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装饰奖获奖文件、奖杯和证书。若有违者,中装协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装饰奖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装协适时开展有关活动,对创装饰奖工程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若表彰奖励获得者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隐瞒相关情况的,中装协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因表彰所享有的相应待遇,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由中装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评选工作。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签署《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单位承诺书》,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不得向参与评审的专家及有关人员送礼。对违反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加装饰奖评选及监督指导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复查专家要严格遵守中装协的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将取消其复查和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装协专家库。以上违反者可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复查过程中,复查组成员相互监督,并对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并反馈至中装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2023版)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装饰类
  2.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装饰设计
  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建筑幕墙类
  4.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建筑幕墙设计
  5.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住宅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整体设计、施工水平,加强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下简称“装饰奖”)在提高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方面的引领和激励作用,制定本办法。
  装饰奖是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最高质量奖。根据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相关评比表彰项目事项的通知》规定,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以下简称“中装协”)组织实施。
  第二条 申报装饰奖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手续及资料完备,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完美结合,工程质量和装饰装修效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三条 装饰奖包括公共建筑装饰类、建筑幕墙类和住宅类。
  第四条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中央社会工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相关评比表彰项目事项的通知》规定,装饰奖活动周期为5年,评选总额为300项。装饰奖评选工作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择优推荐的基本原则。
  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可直接向中装协申报,由中装协统一组织评选;鼓励欠发达地区及中小企业申报装饰奖;装饰奖申报和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要求

  第五条 装饰奖申报范围:
  (一)公共建筑装饰类(含承建和参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且装饰面积不低于2000㎡。公共建筑装饰设计按细则要求执行。
  (二)建筑幕墙类(含承建和参建):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且幕墙面积不低于15000㎡,建筑幕墙面积应大于立面外围护结构面积的60%。建筑幕墙设计按细则要求执行。
  (三)住宅类:工程合同金额或结算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家电和活动家具)且装饰面积不低于2000㎡。
  第六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须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且未发现质量缺陷或安全隐患,施工过程无质量和安全事故。境外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工程所在国(地区)的有关质量安全方面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法规,并取得相应的合规批准文件及验收证明,且达到我国质量标准。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推行绿色建造和智能建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八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所使用的各种建筑装饰材料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满足环境质量及节能的要求,提供的检测及复验报告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九条 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应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标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且与有关单位签订有效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为申报单位自行设计或施工的项目且过程资料以申报单位的名义编写组卷。
  第十二条 多家单位参与申报的工程,施工规模最大的一家为承建单位,其余为参建单位。承建及参建单位均需单独填报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联合体承建的项目,可由其中负责建筑装饰施工的单位独立申报,但需提供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的书面材料,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装饰单位的名称、施工内容、造价及施工面积。
  第十四条 申报工程为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项目,申报单位可以使用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招投标资料及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报告、竣工备案证明等必要文件。
  第十五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申报评选范围:
  (一)竣工后无法进行现场检查的工程;
  (二)已申报过装饰奖而未评上的工程;
  (三)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工程;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依法处罚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料要求

  第十六条 装饰奖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装饰奖申报范围和要求的工程项目,由申报单位统一从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下载装饰奖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进行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分会)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并将所有申报资料报送中装协装饰奖办公室。
  (三)符合装饰奖申报条件的境外项目,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后直接报送中装协装饰奖办公室。
  第十七条 装饰奖的申报资料要求:
  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分为纸质版资料和电子版资料两部分,具体要求见工作通知。
  第十八条 所有申报资料概不退还,各申报单位将原件自行留底,以备工程复查时查验。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工作包括初审、推荐、初评、复查和终评五个阶段。
  第二十条 中装协对通过初审推荐的项目开展初评工作,组织专家根据初评管理办法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逻辑性、工程质量及安全等基础情况进行审核并打分排序。对通过初评的工程,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复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现场复查对资料原件、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并听取业主或使用单位意见,复查专家进行现场讲评并给予相关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境外工程由中装协专家和申报项目所在地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复查,申报单位须负责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装协设立终评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协会领导和5-7名行业资深专家组成。实行验评分离制度,终评委员会委员不参与当年项目的复查工作。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观看工程影像资料、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投票方式评出入选装饰工程,且同一企业作为承建单位获奖项目的数量每次不超过2项。
  终评结果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在“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网”及协会媒体上公示。

第五章 表彰

  第二十四条 中装协每5年组织召开颁奖大会,向荣获装饰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获奖证书;向荣获装饰奖的参建单位颁发获奖证书;获奖工程的参建单位可向中装协申请颁发装饰奖奖杯作为纪念。获奖名单将以项目名称为单位公布。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装饰奖获奖文件、奖杯和证书。若有违者,中装协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地区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装饰奖工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中装协适时开展有关活动,对创装饰奖工程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若表彰奖励获得者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或隐瞒相关情况的,中装协将依据相关规定,撤销其因表彰所享有的相应待遇,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六章 纪律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由中装协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评选工作。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应签署《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申报单位承诺书》,如实提供工程情况和相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应积极配合复查专家组的现场复查工作;不得向参与评审的专家及有关人员送礼。对违反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加装饰奖评选及监督指导的工作人员和评审复查专家要严格遵守中装协的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纪律规定的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将取消其复查和评审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中装协专家库。以上违反者可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复查过程中,复查组成员相互监督,并对其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做出客观评价并反馈至中装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办法》(2023版)同时废止。

  附件:
  1.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装饰类
  2.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公共建筑装饰设计
  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建筑幕墙类
  4.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建筑幕墙设计
  5.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复查实施细则--住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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